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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

时间:2016-03-16 11:05:55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第8、11、12、13条。
    二、申请条件:
    本县常住人口中需要注销户口的
    三、申报材料
     1、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死亡后,不及时申报或不申报死亡登记的,可由派出所根据已核实的死亡事实依据强制注销户口)。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入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当日
    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各派出所电话,城东:8268707,城西:8280376,沙河:8251110,乐坝:8392110,正直:8511110,下两:8611110,长赤:8171110,大河:8711110,赶场:8811110,贵民:8831110,上两:8851110,光雾山:8861110,杨坝:8882110
    八、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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