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不动产产权登记封面 > 不动产产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7-06-02 15:29:50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4、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变更的;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7、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基本单元分别发证;

  8、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9、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征收、收回等行为导致土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10、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11、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报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

  (4)土地或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资料、测绘报告;

  (6)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财产共有性 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7)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 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

  注:1、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到原登记机关提取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2、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影响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名 称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登记的办理,登记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将变更的有关情况告知查封机关;其 他变更类型须经原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55600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