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不动产产权登记封面 > 不动产产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时间:2017-06-02 15:30:3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权属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3、法律、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或者相关减免证明;

  6、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首次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55600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