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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时间:2017-06-02 15:31:23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或房屋灭失的,提交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2.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

  3.窗口登记,将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审批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4.如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说明退件理由。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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