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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7-06-02 15:37:09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明的除外):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

  (二)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五)抵押标的物减少的;

  (六)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八)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九)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十)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

  (十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与《房屋他项权利证》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市、县(区)政府或地名委员会、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担保范围变更的协议。

  (八)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顺位的协议。

  (九)抵押标的物减少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标的物范围变更的协议。

  (十)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提交转让债务的协议以及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十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二)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协议。

  (十三)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四)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协议。

  (十五)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

  4、抵押财产被查封的;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转为建筑物抵押的协议。

  (十七)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若有其他抵押权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变更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审批(经不动产登记局授权),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权变更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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