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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

时间:2017-06-02 15:46:52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注: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错误或者因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存在经济纠纷等原因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五)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六)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报不动产登记局审批。

  (三)窗口登记、制证、发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注: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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