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办文件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08-10 14:38:2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南府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
    《南江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委十三届第20次常委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县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南江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及“去库存、调结构、稳增长”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房地产供给侧结构
    有效调控房产用地规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县规划、住建等部门,建立完善全县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有效协调不同区域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规模较大的,要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要优先保障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康养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地。对县城老城区除棚改项目外,要严格控制商品房住宅用地供应;对已决定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要合理确定用地性质,重点安排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法定时限内,开发企业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建立南江县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
    引导开发企业转型利用。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依程序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康养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商品房。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变和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对户型结构作出调整,报县规划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拆迁、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90%以上。可采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团购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被征收拆迁户和棚改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一次性缴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父母或子女买房。缴存职工在县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面积(别墅除外)、贷款额度不设上限。
    凡在我县范围内装修自住住房的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装修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5年期执行。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职工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拆迁安置还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或贷款金额均不得超过拆迁安置还房实际补差价款。
    三、落实税收金融支持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印花税。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给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对在建工程可依法登记抵押的,应积极支持。
    四、完善购房补贴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间内,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备案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的,县城老城区由县财政给予购房人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县城新区由县财政给予购房人200元/平方米的补助;长赤、正直、沙河三个扩权强镇试点镇由所在镇财政给予购房人60元/平方米的补助。
    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和备案时间为准。享受住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期间不得撤销备案合同、不得对外转让。
    县城老城区为:南江河右岸下起清溪沟(不含)上至双拥公园(含龙渠大桥);南江河左岸下起酒厂湾160车站(含)上至龙渠片区(不含)。除县城规划区老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县城新区。
    五、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
    降低农民购房成本。我县农村居民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和长赤、正直、沙河三个扩权强镇试点镇规划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在网签合同备案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后,县城规划区由县财政在第四条的基础上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长赤、正直、沙河三个扩权强镇试点镇规划区由受益镇财政在第四条的基础上再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县房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优惠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2013年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和长赤、正直、沙河三个扩权强镇试点镇规划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县城老城区被征收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商品住房的参照本条执行。
支持建卡贫困户进城购房。对我县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县城、重点镇、一般乡(镇)集镇规划区和聚居点购买住房的,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其补助标准、办法按照《南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 施细则(试行)》(南发改﹝2016﹞125号)执行。同时,享受此政策的购房人可按相关规定叠加享受本措施四(完善购房补贴政策)、五(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降低农民购房成本)两项政策。
    保障进城农民权益。我县农村居民在县城、乡(镇)城镇规划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保留其原户籍地“八权一股”(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农业标准化产业基地物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林权、特色产业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变。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可随迁进城登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户籍所在地的“八权一股”。
    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残疾人建房补贴项目的农村居民,进县城规划区或长赤、正直、沙河三个扩权强镇试点镇规划区购买商品住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除按规定享受本措施四(完善购房补贴政策)、五(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降低农民购房成本)的政策外,还可叠加享受对应项目扶持政策。
    六、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支持商住综合类商业用房去库存。对开发的商住综合楼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即可办理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50%。
    鼓励购买地下车位。购房人在我县同一项目购买商品住房并购买有独立产权的地下停车位且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县城老城区每个车位由县财政给予购买业主3000元的补贴、县城新区每个车位由县财政给予购买业主7000元的补贴,长赤、正直、沙河三个扩权强镇试点镇规划区每个车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2000元的补贴。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转移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享受财政补贴的地下停车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不得转让。
    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兼营房产租赁业务,努力为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农民工提供稳定居所。
    支持开发企业将库存房源投入租赁市场。引导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建立租房补贴制度。对我县新引进的人才在我县无自购住房而租赁住房的,其租赁住房补助标准按《南江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执行。
    八、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分期缴纳相关规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分期缴纳供水供气安装工程费。商品房项目自来水、天然气安装工程费用在签订安装工程合同时交付50%,余下部分在开通时缴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允许房地产项目实施分期开发。整块土地价款已缴清、用地条件和规划设计能满足分期实施的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县规土委审定后,在统筹规划前提下,可分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同步办理《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房屋预售资金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分期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产权分户登记);在付清土地首付款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对应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管网、路灯、公交、配电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形成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人防、气象、防震、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简化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验收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占地、违规建设、违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防止预售资金“体外循环”。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合理让利、合理定价,巩固市场消费,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支持积极举办房交会、推介会、团购等促销活动,消化商品房库存量。
    十、支持建筑业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建筑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提升建筑企业综合实力。支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大力发展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支持发展建筑产业园区。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支持本地建筑企业按程序进入南江县 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加大本地建筑企业的扶持,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若与上级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措施发布之日前,仍按原《南江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南府办发〔2016〕35号)相关政策执行。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55601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