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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三期)

时间:2017-11-07 09:57:52  来源:农业局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农(种子)罚[2017]2号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吴某     当事人销售的京科25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经营货值金额880元。 处罚种类: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缴纳罚没款。 南江县农业局 

2017年7月26日
 
2 南动监罚〔2017〕9号 染疫生猪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案 符某永     当事人养殖生猪排泄物以及患病、染疫生猪的排泄物未做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向了外界环境。 处罚种类:罚款1000.00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缴纳罚(没)款。 南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7月20日
 
3 南动监罚〔2017〕10号 染疫生猪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案 李某林     当事人圈舍的养殖排泄物以及患病、染疫生猪的排泄物未做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向了外界环境。 处罚种类:罚款1000.00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 南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8月2日
 
4 南动监罚〔2017〕12号 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焦某     当事人兴办南江县馨晨肉牛养殖合作社养殖肉牛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七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 南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8月23日
 
5 南农(农机)罚〔2017〕1号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官某林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川3208869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 处罚种类:1.收缴伪造的行驶证和牌照;2.罚款200.00元。 

依据:《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机安监)》第四条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缴纳罚(没)款。 南江县农业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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