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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的城镇房屋物业管理费
来 信 人
冷联通
来信时间
2018-01-05 10:46:08
信件编号
33122
通讯地址
四川省南江县元潭乡熊家坝村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相信你也知道我们的现状及南江县的现状,大量劳动人口外出务工,老家所购置的房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一年在家居住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但是物业管理费用却是照常收取,是否能像别的地方由房管局出物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做部分调整

办理进程

 已办结。

承办机关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内容

冷联通:

        你好! 你于201819日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城镇房屋物业管理费”交纳相关问题,根据县委领导批示,现依据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也分两种情况,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收楼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从以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来看,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在城镇所购置房屋也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从物业管理收费的实际情况来看,物业企业也不可能根据所服务业主房屋实际使用时间长短实行差异化收费。

此复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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